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学业管理规定(单证教育硕士)

作者:发布时间:2012-01-03

为了加强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学业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培养质量,特制定“华东师范大学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学业管理规定”。
一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被录取为华东师范大学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学员必须凭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日期到学校交纳学费、办理注册及有关入学手续。
第二条: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凭相应证明向所属培养院系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可延期报到,脱产班学员延期报到最长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半脱产学员不得超过五天。
第三条:新学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本人工作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出具证明,并向所属培养院系提出申请,经所属培养院系同意后报研究生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半年或一年(必须交费注册取得入学资格后):
1、入学时因患病或怀孕不能坚持学习者(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2、因出国、工作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入学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员,必须在期满前1个月提出入学申请,经所属培养院系同意并上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未按期提出入学申请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学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1.未经请假逾期超过规定天数不报到者;
2.考试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者;
3.入学前隐瞒或录取后发现有严重政治问题或道德败坏者;
4.保留入学资格期满而未按规定申请入学者;
5.因其它原因不宜入学者。
二、纪律与考勤
第五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学员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培养院系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一般不得请事假)。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参加及请假逾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请假必须办理请假手续,病假由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请假3天以内,由培养院系批准,3天以上经培养院系同意并报研究生院批准。每次请假一般不超过一周,脱产班学员原则上一学期累计请假不能超过4周,半脱产学员不得超过十天。
第六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学员累计缺课超过某课程教学时数达1/3者,不得参加本课程考试;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50学时以上或连续旷课1个月以上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学员日常课程学习与论文工作期间的考勤由教育硕士中心和培养院系会同班长、任课教师、辅导员以及导师分别负责,研究生院专业学位管理办公室负责检查。
三、休学、复学及退学
第八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学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本人凭相关证明提出书面休学申请,经所在培养院系同意报教育硕士中心和研究生院批准后,可以休学。休学时间按学期计,累计不得超过两学期。
1.因病、生育或其它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业者。
2.公派出国者。
3.因单位工作需要必须中断学业者。
4.因其它特殊原因必须中断学业者。
第九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学员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应于期满前一个月向所属培养院系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所属培养院系同意并上报教育硕士中心和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复学。
第十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学员申请休学与复学,必须考虑能在规定的四年的学业年限内完成所有的学业,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学员因休学、请假等不能正常学习所引起的学习等困难应由学员本人解决。
第十二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学员因故不能继续参加学习者,由本人向所属培养院系提出书面退学申请,经本人工作单位及所属培养院系同意、教育硕士中心和研究生院审核、报校长批准后予以退学。退学者必须结清应交学费、办妥退宿手续、还清所借学校图书资料及其它物品、退还校园卡、学员证等方能离校。
二、学习要求与成绩考核
第十三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学员必须保证到校学习时间,原则上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校修满课程学习的规定学分。在论文工作期间,必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在校接受论文指导。所有学业必须在4年内完成。
第十四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学员的成绩考核必须执行专业学位培养方案的规定,各科成绩的获得必须按教学计划参加考试。
第十五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学员的成绩考核可根据课程特点,采用笔试、口试及撰写论文的形式进行。必修课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选修课成绩可以采取优、良、中、合格、不合格记载,所学课程成绩获得及格或通过者,才可记为学分。考试成绩在考核后一周内,由任课教师签名后交所属培养院系记入《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学员成绩登记表》,连同试题、试卷一并装订并归档保存。
第十六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学员因病假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参加考试者,可向所属培养院系书面申请缓考,经教育硕士中心批准后的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处理。
第十七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学员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或不通过者,可以按规定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或不通过者,必须重修,否则不能进入第二阶段学习。在整个课程学习阶段,允许专业学位学员所修课程有两门补考或重修,重修者必须办理旁听手续,并由本人交纳旁听费用。
第十八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学员出现旷考或考试作弊行为,本门课程考核成绩按零分记,不得补考,并视情节及态度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通报原选送单位。
二、学位论文工作
第十九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学员在完成所有规定的课程学习学分数及其它有关要求的前提下,交纳学位论文指导费后(包括在整个学费总数内),可进入学位论文工作。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学员应在学位论文指导小组及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根据培养目标及培养要求的规定,进行学位论文的选题和开题(形成开题报告),并独立完成整个论文工作。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学员的整个论文工作情况必须接受抽查和中期检查。
第二十条:教育硕士学员完成论文工作并经学位论文指导小组及指导教师同意后,可向所属培养院系提出论文答辩申请,获得批准后交纳论文答辩费(包括在整个学费总数内),进入论文答辩阶段,学位论文答辩具体程序按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规定实施。
第二十一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学员从事学位论文工作的实际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年,学位论文工作的开题报告、中期检查、答辩等环节必须在校完成。
第二十二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学员申请学位按华东师范大学相关办法实施。
六、学生证与校园卡
第二十三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学员的学生证需贴本人照片并加盖学校钢印和有关培养单位注册章后方为有效。请学员妥善保管。遗失学生证者,应立即向有关培养单位提出报告,检查遗失原因。由本人提出补发申请,经培养单位签署意见后报教育硕士中心。经二个月核查后,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发。
第二十四条:因完成学业、退学等原因离校者,应在办理离校手续时,缴回学生证,如学生证遗失,需本人书面说明,并由培养单位证实方可。如因学生证使用不当而造成国家或他人损失,将根据情节给予教育处理直至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根据教育部和铁道部办公厅的通知要求(教学厅[2003]1号),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学员不享受火车票半价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学员统一办理校园卡,方便借阅图书、校内用餐等。
七、离校
第二十七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学员完成学业后必须办理离校手续,办妥退宿手续、还清所借学校图书资料及其它物品、退还校园卡、学生证等,并在离校手续单上盖完有关部门公章后方能离校。
八、 附则
第二十八条:学员的所有学习资料均存入个人学习档案。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解释权属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