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考试要求(2015)

作者:发布时间:2015-10-19

  为严肃考纪考风,维护考试秩序,规范对考试中违规行为的处理,在参考《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和《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华东师范大学学术学位研究生考试要求,具体如下:

一、考生须持有身份证、带有照片的校园卡或学生证等有效证件,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按监考教师指定的座位就坐,考试中不得擅自改变座位。证件应放在指定位子的右上角,以备监考教师检查。

二、参加闭卷考试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包括任课教师允许带入的计算器)入座,开卷考试只准携带教师规定的书籍笔记和文具用品。其它任何物品(课本、书包、笔记、字典、电子字典等)须自觉地集中放在考场前的讲台上或监考教师指定的地方,不得放置在座位上或课桌内,否则按作弊论处。若考生携带类似文曲星等记忆功能的计算器等物品,必须在考试前除去记忆中与考试相关的内容,否则以作弊论处。

三、考生应服从监考教师的指导,进入考场后,应保持考场内肃静,一律关闭手机等所有通讯工具,否则按作弊论处,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

四、除试卷分发错误或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以举手询问监考教师外,凡与试题有关的问题,不得提问。

五、考生须将本人姓名、学号正确填写在试卷指定位置上,同时在规定时间内独立答卷,开考30分钟后方可离开考场。

六、考生答题一般须用蓝色或黑色钢笔、圆珠笔书写;除非有特殊要求,否则用红笔、铅笔或其他颜色的笔答题的试卷无效。

七、考生答卷完毕后,须将草稿纸夹在试卷内同时交监考教师,并及时离开考场。不得把考卷带出考场,不得在考场与考场附近停留和高声交谈、喧哗,影响他人考试。考试结束,须立即交卷。

八、考生在考试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违反考试纪律,监考教师将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1、未按考场规则隔位就座者;

2、至发试卷时仍将书包、复习资料、手机等电子通讯工具或电子记事本、计算器等未按监考教师要求放在指定位置而带入座位者;

3、未交卷随意离开座位起立和走动者;

4、未经允许拿用他人考试用具与计算器者;

5、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

6、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笔记、资料等物品者;

7、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

九、考生在考试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

1、上述第23456之任一种行为无视警告而重犯者;

2、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3、把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的初犯者;

4、别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者;

5.未经监考老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6.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7.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十、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论处,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3、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4、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5、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十一、请他人代考、代他人考、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十二、学生严重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该课程不给予补考,必须重修,并按《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办法》予以处分。

十三、本规则从20129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