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要求(2015)

作者:发布时间:2015-10-19

课程学习是研究生培养过程的重要环节,为规范研究生课程学习各环节,确保研究生有序地进行课程学习,特作如下规定。

一、课程安排

1、研究生入学第一个学期结束前,应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我校研究生培养的基本要求和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并征得到导师同意。研究生就读期间应按照该培养计划中的课程设置参加学习。如在培养过程中需要更改培养计划,必须征得导师同意。

2、各培养单位按照培养方案、培养计划和开课时间,在公共数据库中完成每学期的开课计划制定和开课计划实施等操作。大学英语教学部、社会科学部负责公共课(外语、政治)的教学与教务管理工作。学期结束前一个月,研究生院将公布有关教学单位制定的新学期学位公共课(外语、政治)和全校公共选修课的开课计划,并在开课前将分班、选课情况汇总公布。新生开学2周内,老生1周内在网上完成选课。

3、各培养单位应根据学位公共课的上课时间,合理安排新学期研究生专业课上课时间,同时在公共数据库系统中完成开课计划制定和开课计划实施,并送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在每学期结束前公布;为确保学位公共课的学习时间,在研究生一年级期间,各院、系(所)不能在学位公共课学习时间段内安排研究生进行专业课学习或其他学习、研究活动。

新学期开学3周内,各单位应在公共数据库系统将各年级各专业开课信息汇总表打印签字盖章后送至研究生院培养处备案。

4、全校研究生公共选修课的选课时间一般安排在开学后4周内。正式开课后,研究生可以先试听两次课程,在此期间可以退选、补选或改选,逾期不得进行调动。研究生应按要求参加公选课的课程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将记入学习成绩表。成绩不及格者需补考,补考不及格者需重修。体育、艺术类公共选修课程不计学分,其他类公共选修课程可计学分。

      5、对于已具有较好基础的专业课程,或已具有该专业课程的考级合格证书,研究生可以申请免修。免修手续到开课单位办理,由研究生本人申请(附上相应考核合格证书或成绩单),经导师和任课教师同意,送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凡被批准免修专业课程的研究生,可以不参加该课程的学习,但必须参加同年级研究生该课程的考试,即免学不免考。

6、对于学位公共课外语、采用分层分班开课制度。具体见《非外语专业研究生第一外语课程的学习要求》。

7、研究生入学前已在我校办理旁听研究生课程手续,并与该课程的在校研究生同堂上课,同卷考试,考试成绩合格的,该课程成绩四年有效。在成绩有效期内,旁听课程成绩、学分可以替代培养计划中该课程的成绩学分。

8、学校鼓励研究生跨院校修读课程。根据本人培养计划及从事的研究方向,经本人申请、导师和培养单位同意、研究生院培养处审批,研究生可以到其他具有研究生培养资格的高校或科研院所修读研究生课程。在校外修读课程的研究生必需取得修读高校或科研院所研究生培养或成绩管理部门出具的成绩证明,否则研究生院不认可所修读课程的课程类别、学分和成绩。

二、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

1、研究生学习的所有课程都必须参加考核,考核通过后方可取得相应学分。无故缺课1/3以上者,取消考核资格,必须重修该课程。

2、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考核方式可以是闭卷、开卷、笔试或口试。

3、各课程考核时间在考核前二周公布,学位公共课公布在研究生院网站上,并由开课单位教务员和任课教师通知研究生;专业课程由院、系(所)自行公布和通知。

4、研究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学位公共课的学习,必须提出缓修申请;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应提出缓考申请;对经同意后缓修、缓考的课程和考试,研究生修读或参加考试时,还必须提出补修、补考申请。学位公共课的各项免修、缓修、补修、缓考、补考等申请需在课程面向本院、系(所)开设时办理,当学期有效。所有申请均须提前三周内办理完毕。

研究生参加专业课程的学习和考试参照学位公共课执行,上述申请向培养单位提出,并需征得分管领导、导师和任课教师的同意。

5、学位公共课和专业课擅自缺考者作旷考处理,考试成绩为0分,该课程必须重修;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一般情况下,补考安排在新学期开学前两周,补考成绩以“及格”、“不及格”记载,并注明“补考”;缓考后的补考同时同场进行,其成绩按实际成绩记录。

6、研究生因补考或缓考补考试成绩不及格,方可申请重修一次,重修申请必须在开学后三周内提出。重修课程考试成绩以实际成绩记载。

7、成绩管理。课程考核分考试与考查。学位公共课和专业课考核方式一般应为考试,成绩以百分制计;学术活动、实践环节和科研训练考核方式一般为考查,成绩可按百分制或等级制计。

等级制与百分制成绩关系:

级别名称

百分制对应起始分数

百分制对应截止分数

90

100

80

89

70

79

及格

60

69

不及格(补考)

40

59

不及格(重修)

0

39

       


      8、办理上述各项申请时,均需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经所在培养单位和导师同意后,送研究生院培养处审核。审核通过后,学生持一份有培养处盖章的申请表交任课教师和培养单位秘书处备案。表格可从培养处主页“其他表格”栏目(http://www.yjsy.ecnu.edu.cn/pyc)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