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作者:发布时间:2015-10-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学位与本科生、研究生和成人学历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学位授权学科的建设,保证本科生、研究生和成人教育的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华东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华东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并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履行与授予学位相关的职责与权限,统筹协调学校学位管理、学位授权、学科建设工作的决策、咨询与审议机构。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根据自身职能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提交经其审议通过事项的备案材料。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一般以一级学科为单位的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必要时成立以学科群为单位的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承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的相应职责。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7—31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2-3人。委员人选由院(系)学术委员会推选和校长推荐产生,其中,校长推荐名额不超过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一。相关校领导及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委员人选,依职务替代原则更换。主席由校长兼任,副主席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两年。除根据职务替代原则实行更替的委员外,委员可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因委员退休或调离本校出现空缺时,委员会须按照该委员产生办法进行增补。

第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学术水平高,学术影响大;

 2、学风端正,治学严谨;

 3、责任心强,办事公正;

 4、熟悉所在学科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5、能履行委员职责。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作为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有关学位与本科生、研究生和成人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紧密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研究我校学位与学历教育工作的发展战略,统筹协调学校学位管理、学位授权、学科建设工作。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具体职责是:

 1、指导学位授权点的规划、建设与评估工作,审议学校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点的增列或调整;

 2、审定学校学位与学历教育的有关政策及相关程序;

 3、审议导师队伍建设方案和研究生导师遴选办法;

 4、作出授予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决定;

 5、作出撤销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决定;

 6、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提名;

 7、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及相关事项;

 8、讨论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依据章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干涉,应正确运用学术权力,公正、公平地发表学术评审意见,并对委员会会议讨论和议决的事项保密。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举行两次会议,如有特殊需要也可临时召开会议,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到会人数必须不少于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做出决定时,应以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如未特殊说明,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时,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

第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不能委托投票。不能出席者应请假,并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向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报告。

第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十六条  根据议题内容,可由委员会主席确定邀请相关人员列席。

第十七条  对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议结果,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如有异议须在一周内提出复议;在复议请求征得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委员同意后,相关事项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复议。经复议后做出的结论不再复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修改本章程须经相同程序。

第十九条  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章程制定各自章程,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